1、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方法1 党内鼓励关心帮扶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党内鼓励、关心、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基金由镇党委设立,主要用于表彰鼓励,增强党员的荣誉感,把党内鼓励切实转化为推开工作的精神动力;开展党内慰问活动,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第三条基金的主要来源。党费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党组织出一点,党员干部捐一点进行筹集,并加强对设立帮扶基金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每年“七一期间组织各(总)支部进行捐款,镇党委将各(总)支部筹集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条基金由镇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存、专人负
2、责,专门管理,基金利息滚存为基金的一局部。 第五条基金管理和使用原那么。坚持鼓励、关心、帮扶三者的有机统一,即激发内部动力与外部帮扶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经常性帮扶与集中式帮扶相结合的根本原那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救济帮困的原那么;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那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救助为辅的原那么。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报基金: (一)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党龄满50年或年满7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党员,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的老模范、老先进等。 (二)生活困难党员。主要包括。 1、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困难党员; 2、因受自然灾害等
3、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暂时贫困的党员; 3、城镇下岗失业生活困难党员; 4、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的老党员; 5、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赡养或家庭成员赡养困难的老党员; 6、病故或意外伤亡的党员; 7、曾经担任过村干部,且目前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以(总)支部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65周岁以上党员的体检活动,每位党员补贴60元,余下缺乏局部由各(总)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由集体资金或由党员个人承担。 (四)其他需要表彰和帮扶的党员。第七条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帮扶条件的贫困党员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经党支部会议研究,提交党员大会表决过后,由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报镇党委。病故或
4、意外死亡的贫困党员家属由所在党支部直接申请。 第八条基金奖励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一般暂时困难的300元;比较困难的400元;特别困难的202300元。因病住院,一般由所在支部组织慰问,慰问金可参照帮扶资助标准执行。病故和意外死亡的贫困党员,视其家庭贫困程度一次性向其家属发放慰问金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由所在支部申领后进行慰问。特殊情况的报镇党委审核研究后确定。 第九条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镇党委根据各支部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审。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审批或停止正在发放的奖励和帮扶基金: (一)党员个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二)党员个人在受处分期内的; (三)党员个人参与赌博、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五)经核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将受助金额挪作它用的。 第十一条建立受奖励和受资助党员管理档案,掌握了解党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接受党组织、党员捐赠帮扶基金,必须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监管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审核不严,虚报、错报、瞒报或拖欠、截留、挪用的当事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