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下面是的小编为各位收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六篇,请您参阅。如您需要符合您实际要求的,那么您可以点击网页两侧的qq:4000121855和在线客服,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一对一效劳哦。 【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向家场镇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升向家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标准,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
2、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标准、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2023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
3、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篇二】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局部:监督考核管理标准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老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
4、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分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篇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平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5、。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开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平安、动物防疫、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假设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方
6、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XX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方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
7、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平安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平安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平安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设置标准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平安质量档案;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
8、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根本领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
9、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 、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标准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平安。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平安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
10、平安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平安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
11、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根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效劳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 ,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催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
12、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催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去除场内的污水、垃圾
13、和其他废弃物;持续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持续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平安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
14、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平安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带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带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 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务必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