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方法 附件3: XX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 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方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XX市交通运输局与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 (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局直管企
2、业; (四)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和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市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
3、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六)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和联合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 第八条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4、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监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以下情况: (一)未落实上级和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落实原因,及下步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步整改方案和措施;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
5、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应陈述违法违规频发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后续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局安委办应组织局属行业管理机构跟踪、督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如整改不力,可提请再次约谈。 第十五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政府补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局安委办负责约谈记录工作,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七条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