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郑州嵘昌集团宏鑫煤业 2023年2023月11日 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严格标准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 工程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工程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第二章平安生产条件 第四条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平安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
3、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工程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4、 铁道部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铁道部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工程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前方可再次提出
5、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工程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2023日内,到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第十条工程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平安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遗失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铁道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平安生产许可证采用铁道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平安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工程施工企业是否有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7、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工程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
8、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工程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平安生产许可
9、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那么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工程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工程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工程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工程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 (
10、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平安事故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工程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1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工程施工企业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分。 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工程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工程施工企业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的暂扣、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分,由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自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分。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