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建审批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标准对各项工作的审批,根据相关规定,对区委组织部拟审批的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党委委员任免 各处级单位的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党总支委员)的任免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人选(调任的党委委员由干部科提出人选),经考核后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纪委副书记任免 各处级单位的纪委副书记(纪工委副书记)的任免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人选,并经考核后报区纪委,区纪委常委会通过后,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领导干部兼职 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先由社会团体(或其筹备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
2、过,再经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报区委组织部,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分管部长审定 1、党组织建制 基层党组织建制变动,由组织科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部长审定。如有疑难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党员管理 新党员开展方案调控和基层党委在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不合格党员遇到的疑难问题,由组织科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部长审定。如情况比较复杂,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党群系统干部任免 区委党群系统科级干部职务、职级的任免实行别离。科级干部的职级由区委组织部任命,先由各单位提出拟任职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审核,由分管部长审定。科级干部的职务由各单
3、位按有关程序任免,并报干部科备案。一般干部的调动,由各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 4、确定工作年限 更改和确定干部参加工作年限,先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如有疑难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干部离休 属区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离休,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然后由区委审批。 6、出国(境)政审 基层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将有关材料报组织部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区委分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需递交本人书面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加盖党组织公章,报组织部办公室,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