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平安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平安,根据XX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对建(构)筑物平安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坡比大于稳定坡比)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
2、,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抗震、城建
3、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夺战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和证据保全,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保存。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平安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评估认定,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后,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督、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手续。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
4、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平安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标准规定的;其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专家意见。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
5、项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防止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业主及产权单位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整治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地质性危害点和15米以上永久使用的边坡的日常监督管理,催促指导业主、产权单位适时进行检查、监测。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试验方法),特别查明地下水的状况及进行边坡稳定分析。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前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标准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对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或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工作。
7、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及时参与处置。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标准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防止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
8、、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防止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并应在地下水位以上(或经排降水),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土钉间距应在12米之间,坡比不大于1:0.1。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单独采用土钉
9、墙支护。 第十八条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有抗震要求地区,不得使用干砌毛石支护结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效劳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
10、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平安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60%以上。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前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
11、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平安有关标准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平安事故发生。假设发生重大平安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根据标准、
12、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那么,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或注册资格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标准、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平安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催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催促现场施工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
13、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工程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标准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在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及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水的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委托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体系、排水系统、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满足标准及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