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统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那么,对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认,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必须经各股、室、队负责人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前方能公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各股、室、队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第四条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密级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
2、、家庭和个人隐私等相关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或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根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 (三)涉及家庭和个人隐私的城镇及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一次性调查资料和普查资料; (四)其他可能危机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的统计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