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市场监督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我县保险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标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及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开展的工作方针,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县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分
2、阶段、分步骤整顿标准我县的保险市场,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遏制恶性竞争行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营造自律他律互律气氛,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序竞争的标准化保险市场,从而促进我县保险业健康快速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关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拟在我县设立的保险机构必须持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文件及颁发的保险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县金融办进行登记备案,然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
3、务登记证复印件送至县金融办。 二是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从有利于我县保险行业开展、促进财政增收等方面出发,严把保险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的准入关。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拟在我县设立的保险机构,假设无县金融办开具的已登记备案证明,一律不予进行工商登记。 三是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要在开业之日起2023日内在我县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将从业资格、经营范围及人员管理等情况予以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一是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不定期对全县保险行业进行标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对在我县设立的保险分支或代理机构,
4、县金融办要及时对有关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业务档案设置、管理制度、营销员构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报表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保险公司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见附件)报县金融办。县金融办汇总上报情况,搞好我县保险数据统计工作。 四是税务机关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对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效劳机构的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税收管理水平。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拟在我县设立的保险机构,相关税费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已设立的且相关税费不在县内缴纳的保险机构,要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税费转回县内缴纳。对在县内无纳税业绩的保险公司将责令限期撤出。 (三)加强完善行业自律
5、和内部控制 一是成立保险自律协调委员会。制定实施保险公司效劳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对保险公司的效劳内控、社会影响、合规经营、承保效劳、理赔给付、客户投诉、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打分排队,将评价结果在媒体上公布,促使各保险公司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标准行业秩序。 二是健全内控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核保核赔、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内控制度的落实,自觉做到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开展,为市场秩序从根本上好转提供坚实保证。 三是建立效劳对象监督体制。各保险机构要向保户实行七公开,即公开承保程序、公开费率规章、公开理赔制度、公开理赔纪律、公开赔案结果、公开承诺工程、公开奖励方法,增加保险经营的透明度。要主动征求保户对保险效劳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自律建设的公开化和社会化,促进自律标准建设的不断强化。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国税局、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保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定期召开保险行业联席会议,分析保险业运行态势,通报全县保险开展情况和有关最新政策信息,为保险业开展创造一个法制化、标准化的市场环境。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