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心得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感想 学院:机电学院 班级:xxx班 学号:0xxxxx139姓名:xxx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一种出乎现有年龄段的热诚,特别是对今年3月8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审议的同时,各大媒体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热情,而且是好评如潮,给人的印象好似这次修改之后,这部刑诉法在很好地保护人权的同时,能更好地打击和惩治犯罪。 仔细研阅这此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遏制刑讯逼供和完善辩护制度上,明显是对近几年来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案,以及李庄、马晓军等辩护人追责事件,在立法界的一次集中表
2、达。给人的感觉是冤案必须得冤情似海、事件必须得家喻户晓才能得到关注,才能引起反省,才能促使法律修正。 就我个人而言,感触最深的要数刑事立案。其实,相信很多公民也有同样的感受。比方,家里遇盗、车辆被劫、合同诈骗、医疗事故、街上遭抢等等很多轻罪刑事案件,报案后,几乎大多都石沉大海。可是,我曾经非常奇怪公安机关每年上报的破案率几乎都在90%以上,实际破案率不会超过40%,甚至有的公安局长竟然大言不惭地鼓吹逢案必破。再比方,交通事故、伤害、强奸等等与受害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不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那么,积极破案,在事实清楚后,刑事附带民事,而是先民后刑,充当中介,引导罪犯用钱买刑。实践中,我们还经常发现
3、一些重大刑事犯罪,在侦查人员的操作下,用这些拖而不立、拖而不破的方法,慢慢地失去破案时机或者失去有利证据,从而不了了之的。 在网上看到过,有一个名叫赵晓愚的老人,今年已经八十多岁了,他的儿子原来是某公司冶炼厂的保卫人员。十多年前,他儿子和另一保卫值夜班,早晨他儿子死亡,另一保卫不见了。报案后,公安认定 是自杀,他不服,上访到公安部,公安部派人重新尸检,最后结论为他杀。但是,公安处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他每年都在公检法、政法委送材料、申诉,公安处的人换了一茬又一茬,都推辞说是破不了,其实没有人真的去破。从他的材料上看,原因是不见的另一有嫌疑的保卫是负责侦破的公安处的副处长的侄儿。从这一案例中,可
4、以看出公安的权力有多大了吧。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受害人一直处于附属地位,属于被无视的对象,96刑诉法虽然把受害人确定为当事人,可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仍然是被无视的对象,我们看过很多刑事审判,在法庭上很少看到有受害人的位置。这次修改刑诉法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对的,可是,什么时候也能重视重视受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呢。 我认为破除刑法危机、实现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转应该以“严而不厉为根本保障,从而主张在刑罚轻缓化的同时,还必要强调刑法调控范围的适度扩张即犯罪化,并且,为这样的一种主张与时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意义上找到了某种契合。 当前,“宽严相济的提法炽热,并且被作为
5、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被国家司法机关加以强调、推行。但是,我赞成这样的一种论断仅将宽严相济定位为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并且在司法机关之中加以大肆渲染是不够的。仅仅如此的话,那么宽严相济的政策即使较之以往的“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也是一种倒退,因为惩罚与宽大相结合不但包括司法层面的“相结合,也包括立法层面的相结合。如此说来,宽严相济也应该具有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双重含义:司法层面上的宽严相济是当下所讨论的意义上的,而立法层面上的宽严相济,那么是需要重视的。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上的“宽,主要是非犯罪化,是轻刑化,而立法层面上的“严,那么主要是犯罪化,是重刑化。由此,按照本文前面的观点,结合宽严相济的时髦表述,就本文的主题来说,应该说我国目前的总体形势在立法的层面上也应该是“宽严相济的。这样的一种理解应该说与“严而不厉的思想 合拍,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