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和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29号 香港和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方法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港和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方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下同)旅游交流与合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规定,制
2、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香港效劳提供者和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请和审批。 香港、澳门其他投资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的申请和审批,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香港、澳门效劳提供者,应当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对效劳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商务局部别委托XX省旅游局、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并审批香港、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的申请。 XX省旅游局、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申请受理和审批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3、。 第五条香港、澳门效劳提供者申请在XX省设立旅行社的,应当分别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香港、澳门效劳提供者申请在XX省设立旅行社的,由投资者向XX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XX省旅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港澳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港澳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
4、章程向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设立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申请。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台港澳侨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XX省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应当分别对XX省旅游局、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受理、审批香港、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申请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XX省旅游局、XX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应当将受理、审批香港、澳门效劳提供者在XX省设立旅行社申请的情况,按照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的规定分别备案。 第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