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和纠正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被许可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那么和xx省实施行政许可假设干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种: (一)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承办人员的监督监察;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
2、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该项行政许可进行业务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检举、控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和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性文件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司法部、省政府备案。 第五条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办理对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复议,依法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监察部门应当全程跟踪监督。 第七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
3、诉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那么,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本厅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xx省行政执法证等能够证明其行政执法资格的证件。 被许可人对本厅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九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进行记录,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公众有权申请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4、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年度报告进行书面审查的形式为主,不得阻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协助告知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5、 第十三条对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由法制工作部门、监察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发现由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举报或投诉本厅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会同监察部门、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撤销行政许可,应当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及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厅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厅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