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与法律的关系心得体会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阔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法同国法的关系进行了新阐释,肯定了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显示出以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决决心。 决定明确了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责,同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从政治决断的高度,理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成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总指南、总方针。突出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2、,意味着不仅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还要受到更为严厉和苛刻的党规党纪要求。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又一次政治宣誓,也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决心和态度的集中表达。用严格的党章党法和党规党纪,塑造一个信仰坚决、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政党,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根本性保障和持久性动力。 治国先治党,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不必可少的前提。实现依法治党,既要“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更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是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行为准那么,而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党的奋斗目标和所肩负的使命,决定
3、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还必须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党法不能超出国法之上,但党法必须比国法更为严格和详细。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才能让全社会获得尊法、守法、用法的标杆,激发起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 “裸官如何治理。“与他人通奸怎样处分。党政干部企业兼职如何清理。类似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规定,而党内法律却有着清晰的要求,这充分说明,党法严于国法,制定和执行更为严格细致的党内法规,才能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才能担纲起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任。从现实案例看,一些党员干部从一瓶酒、一个红包、一次宴请滑向腐化堕落深渊,沉痛教训提醒我们,党规党纪具有先导性、源头性的特征,绷紧党规党法
4、的制度红线,催促党员干部紧握党风党纪的戒尺,才能从源头上净化党的肌体,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消息公布,也再次验证了党内无特权、反腐无禁区的铁律。对腐败一查到底,对“四风一反到底,已成为从严治党的“新常态。继续以驰而不息地态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一定可以用依法治党推动依法治国,会聚起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力量。 第二篇。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
5、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
6、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那么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标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表达了国家意志,又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表达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根底是劳动关系。只有劳
7、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
8、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别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 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别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4。雇佣关系当事人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之协议关系,故具有平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
9、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效劳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
10、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效劳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效劳,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那么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
11、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
12、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的情况,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3、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13、民法通那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纵横法律网魏瑞彪律师 第三篇: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
1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标准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局部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局部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
15、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鼓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到达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第四篇: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开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就在高中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专学生的必修课程,它表达着社会主义中专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中专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分析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性。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