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与完善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 在我国的完善与开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那么,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 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开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
2、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2023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以下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老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
3、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那么。自由心证原那么成为继法定证据 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那么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学术界的讨论深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出台,其中第64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成认了自由心证作为 证据评价的原那么。虽然第6
4、4条没有直接说明自由心证为我国证据评价的原那么,但从内容上理解实是自由心证原那么。自由心证作为评价证据的一般原那么不仅在民事证据中适用,刑事证据中也应适用。 由于我国主流观点是认为“实事求是是我们评价证据应当遵循的原那么。因此为了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由心证原那么的否认与拒绝:l、 我国不存在产生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 2、自由心证同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原那么(即客观真实观)不相符合: 3、自由心证同我国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符合; 4、将自由心证赋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全新内容。就不是自由心证了; 5、自由心证否认法定证据制度,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6、自由心证是资
5、产阶级法官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判断证据。 7、自由心证是以不可知论为其哲学根底的; 8、自由心证为武断擅断、主观臆断开了大门。之所以排斥和拒绝自由心证原那么,说到底就是惧怕自由心证为武断擅断、主观臆测开了大门。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自由心证以合法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只有确立自由心证,明确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或大小有权依内心确信进行判断,才能使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科学的认定;另一方面,贯彻这一原那么必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约机制以约束司法人员在判断证据时的恣意和专断,消除其主观随意性.对自由心证制度及其适用的研究,是为了从理
6、论匕界定和认识自由心证制度的本质、内涵及其适用的条件和根底,进而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通过诉讼程序,发现案件真象,到达客观真实之境界,无疑是最理想、最完美状态。然而,人类认识规律告诉我们,客观、全面的反映和再现已经发生过的案件真实全貌,并非在任何情况都是可以实现的。 第一。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只能到达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不可能穷尽客观事物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过程。在诉讼程序中,对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下进行,由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总是符合事实真象。
7、第二,诉讼证明受到时空和资源限制。刑诉证据的搜集也必须经过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社会正义等法律价值和其他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基于争议已经查明的前提。 第三、立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客观真实的发现。例如刑事诉讼法 第43条、第16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都出于保护人权的保护,将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全部排除在有效刑事诉讼证据之 外。 2,自由心证制度与刑诉契合之后的完善与开展 在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刑事程序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不作条文列举式的规定,而原那么性地委由事实裁判者基于经验法那么和逻辑论理法那么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
8、实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那么性制度。 刑事审判工作有两个内容,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 并做出裁判的前提和根底。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偏差或者成心歪曲,刑事裁判的正当性也将失去根基。为此,现代法治国家纷纷采用了自由心证制度以保证事实认定的可靠性。自由心证制度从具体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以及证据内容形式复杂多样的实际出发,为了保障具体案件中证据运用的合理性,赋予法官评判证据的自由,让他们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去探索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实质联系,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烈定案件事实。 根据法律的逻辑寻求处理的合理性、妥当性以及程序的安定性,将法律真实作为证明
9、标准,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最恰当的目标。为此,有必要在我国的刑诉证据制度中引入自由心证制度,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为此,我们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制度: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扣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 西方现代自由心证原那么确实立都是建立在法官的精英化和专业化根底上的,针对我国现状,笔者建议我国法官制度尝试实行法官的完全职业化和专业化,实行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加强道德素质的培训。法官充分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有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二)完善合议制度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规定了合议制的制度,但其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多数案件有合议制之名,但多是由主方法官和承方法官行审理之实。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很多情况是陪
10、而不审。因此加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实际参与的力度,不能流于形式而成了法官一个人的心证。 (三)建立证据规那么 我国现有的证据排除规那么数量少、且缺乏系统性,我们首先弄清我国各项证据排除规那么的理论根底,然后逐一予以外乡化建构,最终确立包括非法证据规那么、传闻规那么、意见排除规那么、自白任意性规那么、最正确证据规那么等各种证据排除规那么在内的严谨体系。 (四)完善救济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行j离不开完善的救济制度。违背法律规定而判决未附理由的、判决理由相互矛盾的、误认事实的、判决理由与判决内容不一致的;违背经验法那么和逻辑法那么;背离审判公开、回避、证据裁判、直接言词、等原那么制度,那么构成上
11、诉或者再审的理由。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那么体系 自由心证只能在证据能力制度规定的证据范围内进行,从而依法限定心证的认识来源。我国刑事司法与诉讼理论的冲突之一,便是缺乏具体的证据规那么,致使各方举证、采证、质证、认证均缺乏可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而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盲目性和司法官员认证的随意性.目前我国需要建立的证据规那么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保障证明真实性的证据规那么。包括传闻证据规那么、意见证据规那么,交叉询问规那么、最正确证据规那么等;另一个是保障证明正当性的证据规那么,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包括人证和物证)、质证规那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那么等
12、。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证据规那么的适用范围和效果,才能在实践中有效的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完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法官为了做出裁判,以证据为根底形成心证、确定事实的审理过程就是诉讼证明,而证明所到达的足以形成心证、认定事实的证明程度称为证明度或者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执行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到达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量和质的要求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要求.。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根本问题,谈到对j、0证的制约和客观化就必然会涉及心证的标准问题,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到达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证明标准作为法官形成心证、认定事实的基准,证明度过高会导致不能完成认定事实解决讼争的任务,反之,证明度过低那么会导致审判结果失去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