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XX省大理xxxxx职工,住XX县区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 138872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23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 1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23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3、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年月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