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平安技术规程 1 总 那么 1.0.1为使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设备运转、维护和抢修活动符合平安消费、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备;用户设备;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转、维护、抢修。 1.0.3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备的运转、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迫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储存和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指供应站设备、用户设备、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等。 供应站内的钢瓶、
2、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灭火器材、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 指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管道、胶管、调压器、钢瓶、阀门及计量器具等。 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展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液化石油气工业炉、液化石油气锅炉、液化石油气空调机、民用液化石油气器具等。 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设备进展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为保障液化石油气设备的正常运转,预防事故发生所进展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液化石油气设备发生危及平安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3 供应站 3.1 供应站设置 3.1.1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
3、下表的规定。 名 称 气瓶总容积m3 级站 6V20 级站 1V6 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3.1.2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 由具有资历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 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治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备、用户设备、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 6有值班人员; 7装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
4、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互相毗邻并采纳防火墙有效别离的治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运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
5、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纳防爆型。 3.1.3、级供应站应具备第3.1.2条1-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标准规定的条件。 3.2 供应站设备的运转与维护 3.2.1一般规定: 1销售的钢瓶及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建立钢瓶和用户档案; 3不得运营液化石油气、用户设备、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运营;不得在钢瓶之间互相倒气; 4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5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6空瓶、重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
6、钢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7钢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应留有通道; 8在钢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钢瓶; 9钢瓶应周转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10定期检查和补充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完好、有效;11供应站存放的重瓶总容积不得超过设置时申报的容积。 3.2.2供应站应分别对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环节进展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1重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重瓶、欠装瓶;钢瓶上是否有合格标志。 2供应站日常检查 1检查频率:每天早上8点-晚上8
7、点不低于2小时一次;晚上8点-早上8点不低于4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钢瓶有无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3重瓶出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再次复核本条条第1项的内容。 4空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钢瓶内是否有剩余压力;角阀是否关闭;残液量是否超标。 3.2.3液化石油气泄漏检查应采纳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严禁使用明火检漏,觉察泄漏应及时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 用户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转与维护 4.0.1用户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展。 4.0.2供应站应负责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宣传、指导,告知用户恪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使用用户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烧器具品牌应在云南省建立厅公布的目录之中,且应有经省级或当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标志;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到达报废年限的用户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户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3不得加热、摔砸、横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