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传销违法犯罪通告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福区人民政府决定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参与或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凡在我区从事传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出传销组织;外地来我区从事传销活动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离开我区并返回原居住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应当立即核实承租人身份,自觉抵抗传销活动,一经发现有传销人员应立即报告,及时去除出租屋内的传销人员;如有知情不报、继续为传销人员提供住房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不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广阔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一旦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