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要求延长消防整改期限的请示 延长合营期限的程序、手续及相关规定 一、受理条件 1、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 3、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那么上应是盈利企业; 4、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工程,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工程,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
2、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如属国家限制性工程,或在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出台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一般不予批准延长经营期限。 三、办理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那么、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五、相关规定 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
3、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版)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