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假设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那么,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效劳事业,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开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提高效劳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效劳,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平安、庄严肃穆。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