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方案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方法 XX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方案生育政策法规,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肃惩治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第三条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
2、、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责任人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条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3、观察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第八条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超方案生育的; (二)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局部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三)使用虚假方案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方案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 (六)弃婴、溺婴的,或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 (七)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因非意愿妊娠而
4、医学上认为不宜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不作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的,由地市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弃婴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分。第十条无法提供本人方案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阻碍方案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 2 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方案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非法组织进行或非法为他人实施方案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破坏节育措施
5、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的对象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或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方案生育证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方案生育证明或残儿医学鉴定书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第十六条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子女或他人违反方案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给予隐瞒、容
6、留、包庇、协助、强迫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七条参与或煽动群众侮辱、威胁、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 第十八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方案生育效劳证或批准再生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在方案生育和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
7、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成心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纪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或截留、克扣方案生育经费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依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案件查办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被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 4 办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4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共XX省委办公厅办文处2023年12月11日印发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