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一、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接待登记 三、信访局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书面告知信访 人) 四、受理;不受理 五、信访局直接办理转送管辖单位办理交办管辖单位办理 六、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受理, 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30日,并靠知理由。 七、复查: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 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受理,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八、复核: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30日内向
2、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请求复核,上一级行 政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受理,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九、衔接: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 可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并出具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函,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十、终结:经过处理、复查、复核,并与司法机关衔接后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 关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终结。 十一、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十二、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或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没有在30日内 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法院一审、二审; 检察院法律监督; 人大监督 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