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承诺书 动物诊疗机构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根本情况。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三、使用标准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四、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五、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六、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七、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八、不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九、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动物诊疗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