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管辖 一、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方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那么。 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方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被授权局为地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上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
2、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 1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 二、总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一)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二)由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
3、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三)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工程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五)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总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八)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总局可以根据登记管理实际需要,将上述企业或机构的登记管理权以个案或批量的方式授予具备条件的被授权局办理。 三、省(自治区、
4、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总局的授权负责以下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一)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股份; (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国家有权部门制定公布的为准,下同)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类工程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兼
5、有负责全省行政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五)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直销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 (六)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隶属公司已在省局登记且该分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在省会城市市区的,可由省局登记; (七)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八)总局登记范围以外的驻在地址在辖区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九)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应当由省级局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四、经总局授权的省各直属工商行政
6、管理局、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和省局的文件调整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五、登记管辖中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87号规定:原经地方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上一级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并购、合并分立等事由 4调整审批机关审批的,登记机关应按照登记管辖权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根本制度 一登记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为一审一核制或注册官制。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7、,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标准要求。 (二)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8、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注。通过邮寄、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
9、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
10、,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上述第 一、 二、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依法应领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内提出审查意见。 (六)除上述第四条第1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
11、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 7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登记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流程图 三登记审查 (一)审查原
12、那么 登记机关审查材料以形式审查为原那么,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形式。 1、形式审查 指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登记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因此,将涉及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 (1)实质审查适用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登记机关认为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 2)公司登记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3)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申
13、请材料过程中(包括受理前或受理后但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接到群众举报,如反映公章、签字、文件造假、会议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114)登记人员在审查登记申请材料过程中,以一般人的理性、经验、常识认为申请人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嫌疑,如同一次申请中同一人的签字笔迹在多份材料上明显不一致,申请材料中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痕迹,逻辑关系混乱等。这里的疑心仅限于合理疑心,不应无限扩张。 (2)实质审查的方式 1)核实材料。提交补充材料,主要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缺乏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须通过其他材料加以印证的情况。一般适用于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申请材料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接到群
14、众举报,以及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存在合理疑心的情形。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经核实后,制作“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应自受理之日起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听证。一般适用于登记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依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情况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 12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