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好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良好气氛,本着诚信的注册的原那么,申请人承诺有关事项如下: 1.知晓登记注册有关法律规章内容。 2.如实填报登记注册资料。 3.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可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以下人员之一:(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3)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类人员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八类人员
2、;(4)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得出资设立企业或者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的其他人员。 5.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6.所从事的经营工程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改商禁止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7.如果申请名称与在先注册的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愿意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律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将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8.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9.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外业务,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023.同意将本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11.如果违反本承诺事项,违法失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12. 。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