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不加领导微信 职工就该被炒?不加领导微信 职工就该被炒?职工:单位做法太荒唐 律师:公司涉嫌违法解约近日,“90后女孩因拒绝加男领导的微信被炒鱿鱼”的报道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女孩拒加领导为好友,虽然有些不当,但公司就此炒人,明显是小题大做,涉嫌违法炒人。针对该起案例,记者采访了不同行业的多名职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徽。事件回忆 不愿加领导微信 90后女工被辞退90后员工小杜在今年6月入职广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担任业务类文员。从她入职以来,部
2、门男领导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说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里面通知。小杜为保护自己隐私,一直不愿意通过领导认证,并坚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处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愿意把工作带到生活中。但是,到了8月初,她所在的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辞退了小杜。理由是她的男领导反映其不肯通过微信验证,无法安排工作。职工声音观点1:单位做法荒唐采访中,不少人表示,单位辞退小杜的理由不合理,很荒唐。“微信本来是朋友间沟通交流的一个平台,如今,却有人因为它而丢了饭碗。不加领导微信,就要被辞退。在劳动者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还有如此咄咄怪事,真的很令人费解。”职工李国强抱怨道。&ldquo
3、;曾经看到一那么新闻,说的是一名员工因为工作太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几句牢骚,结果被领导辞退。”李国强表示,我认为微信是熟人之间比较私密的社交工具,大家可以在上面展示自己生活中最真实的一面,而工作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交流,比方 、短信甚至面对面交谈。微信具有私密性,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朋友圈的范围,所以职场人对于领导的无理要求完全可以拒绝。“听完小杜的遭遇,我很同情。对于她的单位,我想说很荒唐。”从事行政工作的80后职工石荟说,“我觉得单位用这个理由辞退员工不合理。单位辞人都要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规定是要表达在文字上。”观点
4、2:应建立工作群“我们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协商有相关的内容,比方辞退条件等,这对于单位和员工都是种保护。”石荟告诉记者,“为了标准用工管理,我觉得单位可以给员工建立一个工作账号,把私人账号分开,这样就可以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关于石荟提到的这点,员工李倩表示赞成,“我觉得微信属于私人的沟通工具,员工有权利拒绝添加。安排工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当面,邮件等更为正规的途径。还有,公司辞退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杜可以要求单位工会组织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观点3:员工反响过激
5、还有局部人表示,小杜的反响有些过激。“其实,我感觉微信就是普通的沟通工具,好友里加上领导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领导又不是只加部门一个员工,而且是为工作。现在不少单位都是通过微信发通知。这位员工,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应该先加上这位领导,然后如果发现领导有什么过分行为,再加以回绝。到达自我保护。”员工刘蕾说。“我觉得这个事情需要正反来看。这个公司确实有点小题大做,不加微信不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不应该把工作与生活混为一谈。个人方面,如果不希望领导看到个人隐私,可以将其屏蔽,但这并非不加领导微信的理由。领导会从不加微信看到个人的团队意识,对她个人而言,从这点也能看出其不
6、大好管理。”职工贾卫说。律师说法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合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徽指出,由于案件的具体过程,报道中谈的相对简略,因此整个事件的具体过程并不十分清楚。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员工因为拒绝添加领导微信就被辞退,单位的做法明显欠妥,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等条款中。其中,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7、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第40条规定: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本案情形不适用第36条规定的情形,因为双方明显没有协商。其次,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其中第二项上,即员工拒加微信好友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践中,“严重违纪”是用
8、人单位炒人时最容易采用的借口,因为,其内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认定方面,企业自身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多员工因此被炒,往往有苦难言。那么,员工不加领导微信,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呢这里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企业现有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的内容是否涵盖“不加领导微信”的情形;其次,即使涵盖这样的内容,该规定制定的时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是否经过公示,比方,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等。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程序都走完,单位将“不加领导微信”规定为严重违纪,还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毕竟,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平台,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和私密性。如果领导的微信号并非单位统一的工作号,而强行要求职工参加,明显有滥权之嫌。至于第40条的规定,本案情形,更是明显不适用。最后,上述报道中没有提到员工严重违纪的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处理也并未援引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而是笼统的说“员工不配合领导工作”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涉嫌违法解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