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责任制 1、贯彻执行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在施工中严格恪守平安消费规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依法承担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责任。3、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材料,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整理好后,开工前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并保证材料的真实、精确、完好。如因不移交材料或移交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处分由建立单位负责。4、工程工程施行过程中,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5、依法确定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不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