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考核资格认证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表达科学开展观要求的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方法,进一步标准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构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干部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干部考察队伍整体素质,使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切实表达科学开展观要求,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认证制度,是指干部考察(考核)主体应该具备的从事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相应资质的工作标准。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就是干部考察(考核)人员从事干部考察(考核)的资质证明。只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干部才能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第
2、三条干部考察(考核)人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对象是。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县审计局中层以上干部和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干部,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卫生、经贸、农业、政法、开展方案委员会等综合部门从事人事政工工作的干部,各乡(镇)分管党建的副书记、组织委员、乡(镇)党政综合办的干部(组织干事)。其中,县委组织部具备考察(考核)资格的干部要到达70以上。 第四条干部考察(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根本条件和资格: (一)干部考察(考核)人员的根本条件: 1、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正正派;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客观如实地反
3、映干部的真实情况; 3、讲究工作方法,为人谦虚,善于耐心听取群众意见; 4、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业务,知识面较宽,具有胜任考察(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识人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6、具有严谨、细致的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7、遵守考察(考核)纪律,严守职业道德。 (二)干部考察(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 1、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从事组织人事或纪检工作满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中共正式党员。 第五条干部资格认证采取两种形式认定,即在规定的对象范围内,具有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采取评聘的形式认定;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采取测试考核等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
4、条干部考察(考核)人员资格认定程序: (一)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由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聘,被聘人员发给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 (二)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即:推荐报名、资格审查、相关知识测试、综合考核及公示、颁发证书。具体认定程序为: 1、推荐报名。报名采取推荐形式进行,由相关单位根据规定的认证对象,推荐符合条件人员报名。 2、资格审查。对推荐报名人员的根本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 3、相关知识测试。由组织部门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改判卷。测试内容主要为:组织工作根本业务,干部考察(考核)的目的意义、原那么、程序、内容、方法、特点和要求,干部
5、考察(考核)材料的撰写方法和要求,干部考察(考核)结果的运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纪律,以及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法规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参阅书籍:干部考察资格认证考试资料汇编。 4、综合考核及公示。对通过相关知识测试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主要采取查阅干部档案、函询、调查访问等方式,向基层广泛征求意见,了解被考核人员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评价。与此同时,将通过测试和综合考核人员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5、颁发证书。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由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 第七条对取得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组织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进行滚动式管理,组
6、织部门对其综合表现定期进行了解掌握,凡对自己要求不严,在考察(考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违背干部工作原那么,造成不良影响的考察(考核)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考察(考核)资格,收回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严格按照标准重新认定。对人员调整较大,具备考察(考核)资格人员变动较大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2023月组织一次(评聘)认定。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每年对干部考察(考核)人员进行一至两次的集中培训或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和研讨,及时学习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考察(考
7、核)中,考察(考核)人员严格按规定佩戴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并结合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在每次考察(考核)之前,将考察(考核)人员的根本情况以及考察(考核)人员资格证号一并预告,坚决杜绝无证考察(考核)。 第十一条通常情况下,干部考察(考核)由组织、纪检和人事部门的干部组成考察(考核)组,负责承担干部考察(考核)任务。但在完成诸如领导班子换届或年终干部考核等集中考察(考核)干部任务时,因为干部考察(考核)面比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考察(考核)任务相对集中,可以吸收各乡(镇)、县委办、政府办、教育、卫生、政法、审计、经贸、开展方案委员会等综合部门中具备考察(考核)资格的人员,参加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