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不平安食品召回 不平安食品召回制度 一、产品召回,是指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平安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改正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以下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1、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产品; 2、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平安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3、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4、超过平安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产品; 6、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1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那么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五、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六、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