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694696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7.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2023年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演讲.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忆与展望演讲范文统科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方法的关系,那么可以想象,引进系统科学的努力将成为不能实现的良好愿望而已。正像系统科学的整体特征一样,系统科学方法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也具有“横断联系的特征。它在体系上不是拘泥于某一特定的方法形态,而是为各种科学方法提供相互交流的网络和渠道,系统科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必然促进传统法学方法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被系统科学丰富和开展了的哲学方法用来指导我们的法学研究,肯定会扩大传统法学的研究视野,拓宽新的研究领域。系统科学方法可能会推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开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一个能包容自然科学和法学的更大的开展空间和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去。系统科学方法

2、的引进,不可能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很明显,系统科学方法要实现这种企图,至少面临两个严峻的事实:它必须逾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它必须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的滞阻力。看来,任何人都还不能武断地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做出乐观估计。我认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似乎间接地表达了一个大胆的观点:如果系统科学方法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逾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鸿沟,并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的滞阻力,就可能实现一种企图,就是说可能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相当程度地取代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和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还认为,法学引进系统科学方法,不是简单照搬而是主动改造。在法学研究

3、中,如果生搬硬套甚至错用系统科学、自然科学的术语和概念,就会降低了系统科学方法引进法学领域的水平和层次,就会不自觉地失去了一局部人对系统科学引进的关注和支持,就会使系统法学走上“玄学的道路。所以,要根据法学的特点对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为系统科学与法学的结合找到切实可行的基点或接口。这种基点和接口有这样几个方向:在法哲学研究方向,系统科学的一般原那么、概念、原理等,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运用系统思想来探讨法的质的规定性问题,那么可能开辟新的研究途径,开启新的研究思路,从而完善法哲学这种定性描述的假说体系。在实证法学(法的专门理论)方向,运用系统科学及其它自然科学成果,以几个简单的

4、概念、原那么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律概念、定义、原那么,在概念的演化过程中,就能够形成法学范畴、概念的逻辑体系。可以认为,具有这种逻辑体系的实证法学理论,在理论的清晰方面到达了一定的程度,可以为建立法学定量分析的公理体系铺平道路。在法社会学方向,法学家与自然科学家可以通力合作,直接引进系统科学及其它有关的自然科学,建立相应的法律系统工程,如综合治理工程,犯罪控制工程等,从而完成法社会学理论从概念推演的公理体系向定量分析的公理体系的转变。 宁杰在其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一文认为:系统论作为一种思想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建立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理学那么是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5、的基石。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间。系统法学与其他学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须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法学的开展。将系统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将它运用于法的根本理论研究,从系统论的视点出发来观照法的根本范畴,提出一套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着眼于其技术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运用系统方法,如法治系统工程、应用法学中的系统研究等。前者是运用系统思想建立一种法哲学,而后者那么是用系统方法解决具体问题,二者同等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系统论是有别于经济的、社会的或语义的分析方法的一种

6、全新的分析范式,而每种分析范式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畴、语言和逻辑规那么,因此准确定义系统论中法学的根本范畴,确立一种系统论的法律观,也就是上述第一种研究方向就成为全部系统论法学的基石。德国法学的系统理论所做的正是这种努力。但我国20年来的系统法学研究那么几乎全部集中于后者,真正运用系统论于法理学研究的极少。在未确立起系统论范式下的法学根本范畴和分析框架的情况下,直接运用系统论于具体操作层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发点即在根本理论范畴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统论的模式,从而限制和影响了系统论原理的运用,这是当前我国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

7、学研究时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应将系统论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系统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思维分析框架,在应用到具体学科时,还必须与具体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有效地分析。在进行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时,法学知识的运用自不待言,但尤应有意识地结合社会学来进行考察。无论是早期维纳的关于法律的观点,还是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都是理论根底之一,法是在与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中显现出其本质的,因此,系统论的法律观离不开社会学的考察。只有有意识地、自觉地运用社会学,当然同时也结合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义的成果。可以看出,宁杰的上述观点,与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8、中的一些观点有相通之处,并且表达了我国法学界新近对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进一步深入探索。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季涛在分析了我国“文革后的法学方法更新与法学理论开展之间的关系后认为,仅仅引进西方的法学方法和法学理论,“总让人觉得少了些什么,如果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的话,那无疑将被锁进别人的路径,失去“无限风光在险峰的赶超时机。在现时代,无论谁创造了一种新颖的法学方法,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在哲学层次上还是在更为具体的层次上,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否涉及价值观念,它都能为人类所共享。当然,重视这个大趋势,并不是说可以无视另一个小趋势,即在发挥我国民族性思维习惯的根底上强调法学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尤其在哲

9、学层面上,中国哲学博大精深,其中许多思想精华是令西方人叹为观止的,比方:西方流行的系统论、混沌理论、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便深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启发,这也说明中国的思维习惯也许存有一定特殊优势。再比方:中国人生哲学中讲究的“圆通,与西方实用主义哲学多少有些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我们理应正视自己民族思维的优势,在法学方法论上力求创新。可惜,在这一点上下功夫的学者太少了,似乎只有一个不可无视的江山作了一点这样的工作。他的法的自然精神导论可以说对中西哲学的优缺点进行了独到的评价,并在此根底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想。要使中国法学全面走向成熟,并能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就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的引进与立足民

10、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最终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10我不认为西方的“系统论、“混沌理论和“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与中国的古代哲学有任何实质性的联系,没有事实证明前者受到过后者的启发。这些学科作为法学方法在我国法学中的运用,显然不是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也不能视为对西方法学方法的引进。虽然季涛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但是,季涛明确提出了可以考虑运用“系统论、“混沌理论和“整体性科学这些显然属于系统科学的理论来进行法学方法创新,这是一个非凡的见解。在这里,季涛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法学,这个角度与中国法理学研究

11、综述与评价中所说的可以运用系统科学进行法哲学方向的研究是一致的,这意味着系统法学可以成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和根底理论。三、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运用1985年以来,虽然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按照自己以及法学界对系统法学的根本勾画建立起来比较成熟的系统法学理论,但是,很多法学学者在法学研究中实际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根本概念对一些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和描述。这种运用构成了一些学者有关研究的有机组成局部或一个方面,深化了对一些法的现象、问题或命题的认识。这种运用,也构成了系统法学我国法学中的一种重要的存在或表现形态和方式。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系统法学决非有观点所说的那样,

12、“成为了昨日黄花,到现在仅仅作为众多的法学方法之一保存了下来,并且未能青春常驻。 11相反,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很多角落都散落着系统法学的鲜花,生机勃发,欣欣向荣。把这些鲜花按照一定科学和美学原那么聚集在一起,就是一道壮美的风景。葛洪义认为:“研究法的现象,不仅要从法的现象内部的各要素去认识它,更要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去认识它,要从结构的整体去认识。“以结构的观点分析法的现象虽属鲜见,但对法的现象的全方位考察却由来已久。“法的现象是一个整体的结构性的范畴,法的现象是有意义的,其意义来自于它的结构。这种结构关系决定了一定社会的法治模式。法的现象与意义的联结考察,还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系列推论:(1)

13、特定社会法的现象的特殊性取决于其内部的组合形式;(2)法的现象的不同组合性是决定了法在不同的社会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不同的作用;(3)法的现象是一个自律体系,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足以引起法的现象的结构性变化,决定了法的意义的变化;(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应是一种法的现象领域的全方位的综合变革,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的现象的结构性调整。12在这里,葛洪义的上述关于研究法的现象的观点表达着鲜明的系统思想。季卫东认为:“鉴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需要,在法制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着力于把程序与反思理性结合起来。严格的程序比较容易理解,而反思程序那么较难把握。所谓反思程序,主要指法制各个子系统内

14、部反思过程的程序化整合、以及国家和法对于社会环境的反响结构调整的程序前提这一问题。13卓泽渊在其中国法治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中认为:“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那么、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符合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机制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开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开展过程应该是其内在各要素的整合开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不是简单的机械模仿就可以建立的。14可以看出,这两个

15、例证表达了一种比较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的思维方式。我国法学界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方法进行法学思考和研究的情况有许许多多,以上仅是有限的几个例证。但是,直接宣称自己的观点或理论是基于系统科学方法的还是很少见的。以下是这方面的两个例证。程竹汝从政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司法看做是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特定的结构,这个结构自然存在着自身内部的诸种关系,以及与系统其他局部之间的结构性关系。15 “本文在对所研究问题的宏观把握上,一是将政治开展看做是由各个履行着特定功能的变量(要素)互动的历史过程;而是将司法看做是存在于政治系统中的

16、一个完整的结构,它与政治系统的其他局部完全处于一种结构性关系之中;三是将司法定义为由价值、制度、机构、角色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本文中“司法结构一词就是在上述系统论的意义上使用的。161987年,我国刑法学学者何秉松为了克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根本缺陷,开始运用现代科学系统观来研究犯罪构成概念,我们可以推断这应当与那时的“系统热和系统法学的兴起有关。1993年,何秉松将重新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称为“犯罪构成系统论。17他认为:“既然事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犯罪构成这一事物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事实上,犯罪构成就是由主体-中介-个体三个根本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因此,就必须如实地把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并且用系统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全部理论观点,都是这种观察和研究的结果。犯罪构成系统论与我国传统的法罪构成理论以及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