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库房平安管理制度 为保证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保障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方法及本卷须知,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平安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第三条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第四条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五条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平安容量。第六条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七条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八条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第九条库房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库房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库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平安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