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暂行管理方法 1范围 针对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有关待遇制定本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2原那么 2.1公司按照国家、省、当地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必要时为员工办理商业团体意外保险。 2.2商业团体意外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由公司支配。 2.3工伤保险和商业团体意外保险有关待遇不重复享受。3部门职责 3.1行政部人力资源科(下称人力资源科)负责公司员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以及工伤医疗费的结算报销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公司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平安环保科参与组织工伤发生后的救治工作,负责提供办理工伤认定和
2、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资料,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 3.3事故责任部门和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工伤员工救治工作。 3.4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建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医疗管理档案,对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职工的治疗方案、病情开展、治疗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4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按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管理方法执行。5工伤员工待遇 5.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5.2员工就医时,公司将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协议工伤医疗机构
3、,要求按照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治疗。工伤员工额外要求的超出局部,由个人自付。 5.3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所在部门从公司财计部预借垫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5.4工伤员工出院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治疗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工伤员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门诊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5员工因公外地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可
4、在当地医疗效劳机构进行救治。认定为工伤后仍在外地就诊且病情稳定的,应及时转到本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5.6工伤员工在工伤认定前垫付(含公司和个人)的医疗费,于工伤认定后由人力资源科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5.7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公司因公出差补贴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提出,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XX省)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8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5.9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给固定工资(
5、不含考核浮开工资和奖金),固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高于上年度XX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XX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发放。 5.2023工伤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202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5.202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5.2023.3拒绝治疗的; 5.202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6停工留薪期 6.1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由人力资源科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
6、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2工伤员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 6.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6.4工伤员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向所在部门和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伤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6.5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影响劳动功能和生理功能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
7、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公司发给生活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6.6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医疗终结应复工而未复工或停工留薪期满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者,从应复工或应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停发工伤待遇。 7工伤陪护 7.1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派员陪护,所需要陪护人数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假设因客观原因难以安排陪护时,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向分管副总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在保证陪护质量的前提下,可从社会上聘请陪护人员,标准不超过3人、每人不超过450元/月。 7.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
8、工在停工留薪期(指非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需工伤医疗机构的证明),原那么上由家属陪护。家属确实不能陪护的,按7.1规定聘请社会人员,标准不超过2人。 7.3公司派出负责陪护的员工,原那么上安排居住地在工伤保险协议治疗机构所在地的员工,确实无法安排的,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标准的70%报销住宿和出差补贴,交通费实报实销。 8工伤员工复工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可以复工的,原那么上回原岗位工作,执行原岗位待遇;确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原部门在部门内调整工作岗位,执行所上岗位的有关待遇;原部门无法安排的,由行政部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执行所调剂岗位的有关待遇。 9附那么 9.1因工伤员工所发生的由
9、公司支付的费用列入事故部门相关费用支出。 9.2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处理。 9.3本暂行方法由行政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和解释9.4本暂行方法自202223年月日起执行。附件: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部门:伤害部位: 根据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方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公司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公司盖章)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公司、工伤员工各一份。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