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旅游局聘请监督员开展旅游行风建设 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芜湖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旅游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促进芜湖旅游市场的健康开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效劳业,特制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聘请旅游行风监督员的范围 旅游行风监督员由市旅游局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局行风办)统一管理,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及旅游企业中聘任。 第二条聘请旅游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热爱旅游事业,熟悉了
2、解行风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聘请旅游行风监督员的方法与任期 市旅游行风监督员经各县区旅游局推荐、本人自愿、所在 单位同意、市旅游局审定后予以确定,首批聘请人数控制在10人左右。 市旅游行风监督员受聘后,颁发聘书,并书面通知旅游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 市旅游行风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一年,期满后经重新选聘,也可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原监督员证须交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将建立旅游行风监督员信息库,统一管理,随机抽
3、调行风监督员参与暗访检查工作。 第四条旅游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市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星级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星级餐馆、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以及导游员、旅游车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均属旅游行风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第五条旅游行风监督员的工作方式与要求 旅游行风监督员按照旅游局年度行风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具体检查任务由市旅游局行风办统一安排,暗访必须有2人以上方可进行,暗访中不能暴露监督员身份。 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来查找问题,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问题产
4、生的原因,并对市旅游行 风建设工作做出评价,向市旅游局行风办提出建议或意见。旅游行风监督员每年至少向旅游局行风办提交一份意见建议或调研报告。 第六条旅游行风监督员应遵循的工作准那么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依法监督,文明检查; (四)讲究方法,尊重他人。 第七条旅游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我市旅游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旅游局行风办予以反响; (二)调查、了解当前我市旅游行风状况,向旅游局行风办和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的建议; (三)积极参加市旅游局、市纠风办等部门组织的有关加强旅游行风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四
5、)其他与旅游行风有关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旅游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与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XX省旅游条例等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情况,并向旅游局行风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监督、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作风、效劳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旅游局 行风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监督、检查旅游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效劳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旅游局行风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监督、检查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效劳态度、效劳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旅游局行风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反
6、职业道德和败坏旅游行业风气等突出问题,并向旅游局行风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旅游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旅游行风监督员义务 (一)在旅游局行风办的统一组织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进行明查时,应出示旅游局颁发的旅游行风监督员证件和工作派遣函;暗访时,应以普通游客身份进行; (三)明查或暗访结束后,须填写旅游行风监督员检查情况反响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不得接受被监督对象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五)未经旅游局的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 第十条旅游行风监督员的管理 (一)旅游局
7、每年下达旅游行风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书,每年初向旅游行风监督员明确行风监督工作任务; (二)旅游局行风办采取约谈、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行风监督员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向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对从事行风监督工作出色的旅游行风监督员,市旅游局将予以表彰,并书面通知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风监督员,旅游局将不再续聘。对检查工作中造成相关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旅游行风监督员的经费 旅游局每年安排专项检查经费,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旅游行风检查活动经费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开支。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旅游行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