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办案工作简报 执法办案工作简报 第六期(总第6期) XX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编者按。食品平安、农资平安、假冒伪劣是基层监管执法的重点,为指导基层查办这三类违法案件,XX市工商局魏中举同志编写了查处指南,现陆续编发,以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与编者商榷。 食品平安案件查处指南 本指南涵盖食品平安案件涉及到的6大类16种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本指南未予列举。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随时上报,我们将另行研究并以基层办案答疑的形式答复。 目录 一、主体资格类 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
2、营 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效劳 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 二、食品质量类 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 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经营行为类 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 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 9、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2023、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 五、经营者自律类 11、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2、食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保存销售信息 13、市场主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改正 六、服从监督管理类 14、违反食
3、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 15、不按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 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一、主体资格类 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 行为表现。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销售。 定性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效劳许可。 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4、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特别提示。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方法均有类似规定,此处援引食品平安法即可,无须将所有规定全部引用;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效劳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必然包括销售)或餐饮效劳的行为,工商部门不能援引食品平安法查处,但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予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经营规模(货值金额)是量罚的依据,因而也是根本领实,调查取证时除了查清“五何要素外,应该查清货值金额。 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效劳 行为表现。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5、就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威胁公共平安、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
6、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是工商部门的一项根本职责,并无流通领域的限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并非通常说的转致规定,它只是对旧的特别规定的认可,因此除非出现违法行为竞合,并不需要转到其他法规规定上去。 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 行为表现:当事人取得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如药品经营企业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物流企业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定性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略)。 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四条(具体
7、内容略)。 特别提示。对此类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管辖流通领域违法行为。 二、食品质量类 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 行为表现: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8、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 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 特别提示。列举的行为中如果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就直接认定,不需要检测,如列举的第种和第种的局部行为,只需要及时固定相应证据,直接认定和处分;致
9、病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经检验机构认定某种细菌(如常见的大肠杆菌)或病毒超标,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超标;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的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可按致病性微生物超标定性处分;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的,可按产品质量法定性和处分。 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 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行为表现。食品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无论污染物是否超标)。 定性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
10、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特别提示: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发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一般性市场巡查很难发现食品是否被包装、容器或运输工具污染,因而发案难。推荐两种发案渠道:一是根据有关部门认定不能用作食品包装的材料进行专项检查(如塑料包装材料中聚乙烯能用作食品包装容器,聚氯乙烯不能);
11、二是发动知情人举报,如有的当事人将非食用油运输车辆简单清洗就用来运输食用油。调查取证应将重点放在包装材料等是否已对食品形成污染。实践中遇到此类违法行为但难以取得足够证据定性处理的,可通过抽样送检,转而按食品质量问题定性处理。 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行为表现。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如生产日期造假);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 定性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一
12、)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
13、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成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4、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特别提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按食品平安法处理,不按利用商品包装物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分。标签问题是最容易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要熟练掌握法律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即第 42、 48、51条规定),就不难发现。 四、食品经营行为类 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 行为表现。食品贮存、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预包装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七条第 (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 (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