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xx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第四条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
2、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第五条调整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第六条不讲政治,不守规矩,纪律观念淡薄,不作为、乱作为,能力平庸,人岗不适,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党性观念不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模糊,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规矩意识淡薄,处
3、事独断专行,不按组织程序办事,擅自决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领导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致使单位内部矛盾突出,不正之风盛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四)道德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五)落实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县区本部门重大改革长期消极怠工、措施不力,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能力平庸,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对单位管理放任自流,工作打不开局面、被动滞后的;(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单位及干部职工因“四风”问题被连续通报
4、的;(八)舆情管控不力,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七条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研判结果等,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四)综合月通报、季讲评、专项观摩、督查约谈情况和基层党建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被确认为“短板干部”,经过“补短”后仍没有提升、变化的。第八条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
5、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依据全省排名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全省综合排位后3名的;(三)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全市退位幅度最多的。第九条根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责:(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
6、80的。第十条根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第十一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县区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分管行业领域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7、;(三)县区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第十二条根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第十三条根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县(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或省委
8、、市委通报批评的;(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四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县(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究。第十五条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告。各县(区)、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要进行认真核实、综合分析研
9、判。对需再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第十六条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第十七条对下的干部,经过“补短”变化较大,表现较好,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市属企事业单位县级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市直部门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