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标准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燃气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继-(国务院第-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第号令)有关“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规定,结合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审批范围: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燃气企业对所属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存站、储
2、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设施的改动事宜。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平安等相关规定;3、有平安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4、有平安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审批权限: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市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审批程序:燃气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
3、书。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审批后管理: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备案。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审批范围: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向各类燃气用户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经营企业。审批条件: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3、燃气输、配、储存、安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平安、建设质量要求;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
4、收装置,有2台(含)以上的储罐;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管理、技术以及操作人员,并且具有从业资格,具有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平安管理制度;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平安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8、有健全的平安事故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9、有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并到达平安运行要求;10、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要求。具体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审批权限:城市新建燃气企业位于中心城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位于区辖远郊乡镇、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审批程序: 新建燃气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满足其他条件后由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