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图分类号1d919.4: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2320239297(2023)01006402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 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 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 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 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纵观伤残鉴定标准,以道标为例,说明其存在的几
2、方面的 不均衡性。 一 不均衡性的表现 (一)同一级别间存在不均衡性 如道标4.202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h)一肢体完 全性感觉缺失与4.2023.2023肢体损伤致:b)双手感觉缺失25以 上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4.202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致: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 变与4.2023.4胸部损伤致:b)4肋以上骨折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 等。后者的严重程度明显轻于前者。 (二)不同等级间存在不均衡性 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看,所反映对个体影响的程度存在不 均衡性,如道标4.8.6腹部损伤致:b)脾切除与道标4.9.1颅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3、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 活动能力局部受限间,从对伤残等级划分所依据的几方面影响 的程度看,前者虽然评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后者,但影响的程度明 显要低于后者,对于从事智力劳动者更是如此。 (三)多部位损伤与单一部位损伤之间,虽然伤残等级相近, 但个体伤后状况差异较大,存在明显不均衡性 如一伤者伤后有颅脑损伤、眼睛损伤和肢体损伤,愈后存在 轻度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盲目3级及肢功能障碍丧失功能25 以上,3处损伤对照道标相应条文分别评定为级伤残;另一 伤者伤后眼睛损伤致盲目4级,对照道标相应条文评定为 级伤残,虽然伤后伤残等级相近,但所反映的对机体的影响程度 差之甚远。多部位损伤所评定的
4、伤残等级结果不能反映损伤对 机体影响的程度,对伤者不能表达出合理的赔偿。 二、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 一般伤残鉴定标准是以下几方面来作为衡量伤残等级的依 据:(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劳动能 力;(4)社会交往能力等。如道标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 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b)意识丧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 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 有关的活动能力局部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 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看,从以上几方面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应是 合理的,反映了损伤对
5、人体各方面机能影响的程度不同,有其合 理性。作者认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包含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明确不同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 各种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最终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具体从 以上4个方面来衡量,影响的程度不同决定构成不同的伤残等 级。 (二)明确了伤残等级的整体性 人体是由各个系统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系统有其功能, 但相互联系、协同,按其生理规律发挥整体功能和作用,综合整 体功能的影响才能反映出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程度。损伤后 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伤残等级的程度是以上4个方面情况的综 合反映。 (三)防止构成伤残等级要素间的别离 将损伤后对人体机能各方面的影响机械地、分立地看待,就 不能
6、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出对人体影响的程度。 三、现行伤残标准产生不均衡性的原因 出现伤残标准的不均衡性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未能严格地按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进行确定各伤残 等级的标准 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单方面的,有些损伤主要是 形态上的改变,而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同 一伤残等级或不同伤残等级标准间表达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不 一 .势必出现不均衡性。 (二)缺乏将损伤后不同系统功能影响进行整体揉合,违背 了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确定的整体性要求 应该说将不同的损伤所造成的对人体功能的不同影响,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3年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第2页 第11卷(第1期)
7、 一种损伤所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能客观地、综合地、有机地进行 整体评价,是评定损伤后伤残等级的一种最为科学、最能反映伤 后实际状况的机制,而同时又是一种最为复杂、最能反映人体机 能特性的一种机制。缺乏这种机制,势必造成不能对损伤后所 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进行客观地、综合地、科学地评价,而评定 的结果与伤后人体的状况不相一致。 (三)晋级原那么规定不合理 虽然伤残鉴定标准通过晋级原那么对损伤后不同的伤残等进 行数学上的处理,但这种处理原那么是将各种伤残等级的构成要 素独立地、机械地、别离地考虑,且多种功能影响所造成的多个 伤残等级晋级的结果是最多晋升1级,明显与伤残等级划分依 据的整体性原那么相违背
8、。 (四)复合损伤不注意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伤残鉴定标准对某些损伤后的不同或多处功能影响进行了 一些系统上的糅合,但不是整体上的或是完整的糅合。如道 标对伤后双手功能的影响,对四肢几大关节功能的影响,对四 肢肌力的状况,对双眼视力状况等进行糅合评价,但这种糅合是 局部的、不完整的。如作者曾遇一例颈髓损伤后造成一侧肢体 肌力四级,另一侧完全性感觉缺失,道标对这两种状况没有进 行糅合评价,仅能根据不同的条文分别评定构成级伤残,伤残 等级结果不能反映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规定的几方面的影响 程度,显然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如对一肢体几大关节功能状 况进行糅合评价,但对手功能状况没有和几大关节功能状况进 行
9、糅合评价,显然手功能的发挥和几大关节功能的状况明显有 关。这一原那么没有成为普遍原那么,显然会造成伤残等级标准间 的不均衡性。 65 四、建议 如何防止伤残鉴定标准间的不均衡性,使伤残鉴定结果充 分反映出损伤后人体机能的状况。那就是紧紧围绕伤残等级划 分依据,建立一种科学评价的机制,从整体上反映伤后对伤残等 级划分依据几方面的影响状况,最终决定伤后的伤残等级: (一)建立一个科学的伤残等级综合评价体系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当建立一个科学的伤残等级综合评价 体系。如。(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 劳动能力;(4)社会交往能力;(5)医疗依赖程度;(6)寿命的影响 程度,
10、等等。同时将这几方面进行程度划分。 (二)对各种损伤对人体影响的程度按伤残等级综合评价体 系进行程度评价 评价的结果作为最后评价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如损伤后 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机体运动能力、职业、劳动能力、社会交往 能力、医疗依赖程度、寿命的影响程度有一程度上的评价。 (三)将评价结果对照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确定伤残等级 应该说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是确定最终伤残等级的依据,这 样各种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把不同系统、 不同的损伤统一到相同的评价体系上来,防止了评价损伤对人 体机能影响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做到伤残评定结果与伤后人 体机能状况的一致性。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应是衡量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一把 尺,符合人体机能的特点和法律的要求,衡量的标准要有确定性 和统一性。 (收稿:202320230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