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执法难点和处理方式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环境不优、执法手段不硬、执法体制不顺,局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等。本文拟从XX县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对基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能有所俾益。 主题词:国土管理基层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难点及对策 当前,我国的经济开展已经驶入快车道。经济的高速开展必然带来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经济开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十分锋利,资源国家所有和地方分级管理带来的全局和局部、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冲突相当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
2、艰巨。就目前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来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少,造成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查处,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效果。笔者从事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多年,拟以XX县区的情况为例,从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难点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有所帮助。 一、基层国土资源违法呈现新动向、新特点 近几年来,经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土地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基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然屡抓不绝、屡禁不止,而且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3、一)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涉农收费(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费等)取消之后,农村村民建房只收取少量的工本费、效劳费等。占用耕地与占用未利用地建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费上根本相同。许多群众错误的认为,占用耕地建房收费减少了,国土资源部门在保护耕地上也放松了。而现行条件下国土资源执法的手段不硬,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本钱普遍不高,导致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屡禁不止。仅2023年,全县就发生农村村民滥占耕地建房的违法案件近百起。 (二)乡(镇)政府及领导违法、村干部违法比例攀升。 一些乡(镇)党委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搞政绩工程,往往以引进工程为由,直接从农民手里非法征地
4、;有的以租用代替征用,搞非法的“以租代征;有的任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开展,不惜浪费珍贵的土地资源。据统计,近三年来,在全县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除农民建房的违法案件外,90%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都与乡(镇)政府有关,如郑家驿洞天竹木非法占耕地案、XX县区三尖饲料公司非法占耕地案等大宗违法案件都与当地乡(镇)政府有关。另外,有局部的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自己参与或暗中支持村民占用耕地甚至根本农田开展养殖业,往往带动一片村民竞相效仿,侵占了大量的耕地。如漳江镇、青林乡、深水港乡、枫树乡等乡(镇)的局部村就有此类违法现象。 (三)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5、。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土地市场,不能进行转让,必须要依法办理征地出让手续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而一宗集体办理出让手续,审批过程相当复杂,所需办证费用高。为躲避办理出让手续,违法用地单位往往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私下签订转让协议,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导致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发生。2022年我县立案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违法案件为3宗,2023年为5宗,2023年为6宗,成逐年增加趋势。 (四)违反规划的土地违法案件比例偏高。 从我县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土地违法案件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等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段。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案件占到八成以
6、上。 二、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的难点 (一)执法环境不优。 1、群众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群众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提高,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有群众通过信访、 举报等方式检举揭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但某些群众一旦牵涉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时,就百般阻挠。有的对国土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闻不问,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甚至抓紧时间抢修;有的不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造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有的态度恶劣,公开谩骂、侮辱执法人员。 2、局部乡(镇)、村的领导认识不到位。一些乡(镇)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开展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一味追求经济的快速开展,不注重国土
7、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认为虽然违反了土地法,但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功大于过。在造成违法现实后,往往给国土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设置障碍,替违法违纪者开脱,不同意给予处分或处理。有的乡(镇)、村干部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主动向国土部门报告情况,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有些违法行为属集体违法或在某位乡(镇)、村领导的暗示和通风报信下进行,躲避了土地巡查、制止等有效遏制手段,使得错过了最正确的查处时间,造成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到位。 3、执法监察网络不够健全。虽然县局制定并下发了动态巡查制度,要求各乡(镇)国土所定期在辖区内组织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上报。但由于乡(镇)所人员
8、缺乏,力量薄弱(一般每个乡镇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再加上2022年以后,乡(镇)国土所收编,由县国土局实行垂直管理,乡(镇)政府对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降低,管理土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村组干部直接与村民打交道,发现违法行为后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的少,更谈不上制止。因此,整个执法监察网络不够健全,动态巡查制度难以落实到实处。 4、执法容易受人际关系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往往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自己熟悉的区域内执法,熟人朋友很多,往往一个违法案件刚刚下达处分告知书,甚至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各种“关系、“招呼就来了。面对强大的行政干预,坚持原那么只是空谈,导致行政处分难
9、以到位。 (二)执法手段不硬。 1、对违法行为制止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缺乏实施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对于正在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是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待后果,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XX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正在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撤除,但由于缺乏具体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如果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只能是看着其继续违法,直至违章建筑形成。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实处分措施,再申请
10、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效性太差,与及时制止、撤除相矛盾,使得我们的执法活动相当被动。 2、对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分法的程序规定,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起来少那么二、三个月,多那么半年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根本上已建成。特别是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上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也是久拖不下,加上强制执行的费用按要求由违法者承担,实际上都是国土部门承担,所以强制执行也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形成“法要违,房照修的不利局面。 (三)局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局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疏不一,严的过于
11、严格,无法执行,疏的又难以操作。如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包括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建房)的处分措施,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处分措施过于严厉。实际情况是,农村村民建一幢住房,往往是举全家之力,倾其所有财产,而目前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违法建房时有发生,产生违法后果后,如果一旦撤除,将会给其造成巨大的损失,违法户难以承受。不撤除吧,又难以维护国土执法的权威性,不能给后继违法者以强有力的威慑力。拆与不拆之间,常常是一个两难选择。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占地的处分是没收或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12、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分款。但是如何撤除(没收),由谁来撤除(没收),怎样撤除(没收),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性的强制规定。国土执法监察部门依法责令了,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责令,国土资源部门既没有强制手段,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法规依据,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了之。 三、加强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 一是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分措施过严,建议修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占面积不大的给予经济处分,并责令其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占面积过大者,再要求撤除。 二是缩短案件查处时限,简化执法过程。按照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
13、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完整程序操作,一宗违法用地从发现、调查取证到告知、听证、决定、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最少也要二、三个月的时间,即使行政处分决定书到期生效,违法事实往往已经形成,执行很难到位。建议缩短案件查处时限,从发现、制止、告知、处分决定以34天为宜。 三是赋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当场撤除违法建筑、没收施工设备和材料以及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帐号等方面的权力。 四是积极探索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条件,流转方式,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 2、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如发放宣传资料、举方法律讲座、在电视台设立土地宣传专栏等,广泛深入宣传国土
14、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强化对乡(镇)、村两级领导的土地宣传教育。对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给予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二)加强体制建设。 1、建立独立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向国土资源部直接负责的执法监察体系。即省、市、县都设立独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不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领导,直接对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实行“两权别离,即以行政审批、许可、确认权为主的行政执法权与以行政处分、处分为主的执法监察权相别离。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赋予对外、对内的双重执法权,即对外有执法处分权,对内有行政监察权。对外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护国土资源,维护法律尊严
15、;对内依法监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批、许可、确认等行政行为,查处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人。 2、设立国土公安,赋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必要的强制手段。建议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国土公安,授予传唤、审讯、侦察、刑拘、强制执行等权力,以解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取证难、制止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3、认真搞好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并认真组织考试。通过鼓励自学、相互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精、思想作风正、严格执法、敢于执法的基层执法监察队伍。 (三)加强机制建设。 1、加强土地管理责任考核,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把国土资源工作作为考核、提拔干部的重要参数和依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让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职责不到位的坚决不提拔,并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发生的,实行年度工作一票否决。 2、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网络,坚持走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路子。加强县、乡、村、组四级监察网络建设,聘请村、组土地监察信息员,并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县与乡、村、组层层签订土地监察责任状,实行县执法监察大队人员包片,国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