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判决和裁定作出规定。第十二章 第一审一般程序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恳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局部事实已经清晰,能够就该局部先行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给予强迫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处理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能够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