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内容。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体系的重心和基石,自提出以来就得到了学者的关注,环境权的相关理论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已经得出了很多成果,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实现等方面阐述了关于环境权一些观点,并对环境权理论、制度体系在中国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权环境权体系环境法 目录: 一、环境权的产生: (一)、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缺乏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二)、环境权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代人权,环境权产生和完善的历史即是人权理论更新和完善的历史。 二、环境权的内容: (一)、环境权内容的具体化; (二)、环境
2、权的特点; (三)、环境权内容的辨析。 三、环境权的实现; 四、中国环境权理论的构建: (一)、前提; (二)、对他国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的借鉴; (三)、我国环境权理论的设想; 1、扩大公权力对环境权的影响,但又不能只依靠公权力; 2、把环境信息知情权、公众参与权融入行政法、民法领域,使其涉及范围更为广泛。 对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环境权是当今法学领域探讨颇多的热点问题,被看作是当代环境法理论建立的基石,具有重要意义。但自环境权产生以来,关于它的争论就未曾平息过,环境权理论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未成定论的问题,需要大家进一步探讨,环境权制度也有待建立和完善。 一、环境权的产生 (一)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
3、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缺乏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从被正式提出到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尽管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这是一项人生而就有的权利。 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产生并日益严重的产物。在工业革命以前,尽管环境问题就已存在,但那时的环境问题并不严重,人类对环境的生活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在环境自净能力之内。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开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兴旺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开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
4、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催生了环境权概念。 从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起,关于环境权问题讨论逐渐深入。最初的讨论是在联合国大会的组织下从西方国家开始展开的。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那么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
5、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采纳了大阪律师协会的意见,提出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和根本人权对待:“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根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这次会议标志着国际环境权意识的兴起,同时更为明确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所有这些努力都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
6、世界性的而不仅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最后以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环境权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同。至今该宣言的第一条都被认为是有关环境权的经典定义:“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根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二)环境权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代人权,环境权产生和完善的历史即是人权理论更新和完善的历史 环境权的产生过程不同于其他权利,而是反其道而行之,走了一条由国际法而国内法的道路,因此被认为与人权的关系密不可分,考察其产生历史不妨从人权开展历史来看。 “古往今来,文明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一个难以排遣的二律背反,即要求秩序化、标准化的社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和国家整体与个人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一方面,社会和国家为了人类整体的秩序、稳定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