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做好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重特大平安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平安事故。重特大平安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一次急性中毒2023人以上(含2023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造成较大政治、社会影响的各类平安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
2、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那么。 第四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县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催促有关单位制定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统一调配应急人力、物力、器材和经费; 审查批准重特大平安事故新闻发布和专题报导。 第六条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县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日常平安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事项; 动
3、态掌握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负责重特大平安事故档案记载及批复结案等文档工作; 配合做好重特大平安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值班室设立县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值班 ,其主要职责是: 受理重特大平安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 根据事故性质,及时通知县直有关部门; 与县12023、119、120形成应急通信网络。 第八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县长、副县长和安监、经贸、公安、交通、卫生、人劳社保、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吸收建设、农经、质监、国土资源、教育、水产、文体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
4、职责是: 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治安保卫、人员物资调配和通信联络等工作; 组织制定现场抢救救援及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催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分别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通常下设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 抢救组。根据重特大平安事故类别分别设立。 1、重特大火灾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消防支队、卫生局、安监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2、重特大道路交通平安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
5、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3、重特大海上捕捞平安事故抢救组,由水产局、海洋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水产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4、重特大建筑质量和房屋平安事故抢救组,由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营业主等组成,建设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5、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平安事故抢救组,由公安局、安监局、农经局、消防队、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6、重特大工业企业平安事故抢救组,由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安监局负
6、责人或指挥部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平安事故抢救组,由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消防队、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质监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8、其它类别的重特大平安事故抢救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其主要职责是: 1、迅速查明重特大平安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根本情况,制定抢险救援预案; 2、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指定医院开辟紧急救援绿色通道; 3、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现场勘察组。由公安局、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
7、、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调查工作需要划定事故现场保护范围; 2、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草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局、事发单位平安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安局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安干警、武警和平安保卫人员对现场勘察组划定的事故现场进行保卫、维护事发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处置事故引发的其它治安突发事件。 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有关领导、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安监局、人劳社保局、总工会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或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
8、故伤亡人员抚恤、安置及家属接待工作; 2、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组织落实及生产、工作的恢复。 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由经贸局、交通局、卫生局、财政局和医药、通信、供电及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排水设备、急救药品及经费等筹措调集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应急救援工作根本任务、应急防范的重点区域和单位;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信息
9、报告、通报、快速反响的详细方案; 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蔼后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应急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保障。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通、建设、安监、经贸、质监、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分别制定重特大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平安,道路交通平安,建筑平安,危险化学品平安,工业企业平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平安,中毒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根本任务及应急防范的重点区域和单位; 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应急准备和事故信息报告、快速反响的详细方案; 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蔼后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支援任务
10、区分及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筑企业,学校、医院、文化和大型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应分别制定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其主管部门XX县区平安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对照第九条第一款,县公安、水产、建设、卫生、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快速反响分队、应急专业分队、应急救援专家小组。 第四章应急程序、措施和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 第十五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
11、以最快速度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根本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重特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发地域公民有义务将重特大平安事故情况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 等。 第十七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
12、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八条接到重特大平安事故报告后,县政府、有关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实施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开展。 第十九条县救援指挥部及其根据需要设立的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应立即制定救援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并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工有方案地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重特大平安事故救援工
13、作需要,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命令受到严重威胁的工厂、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工作,撤离、疏散人员。 第二十一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初步勘察工作可同时展开,以迅速获得最原始的物证及资料。事故现场保护范围和撤除时间由事故调查组复核决定,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随意撤除、恢复。 第二十二条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以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县政府协调督导。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根据事故的伤亡损失情况,按照规定配合上级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或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
14、成,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五章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应急准备工作与单位开展规划相结合,逐步改善应急救援指挥及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急准备资金由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应急准备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自行筹措。 第二十六条重特大平安事故善后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从预备费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需要,执行应急任务的救援指挥部和行政机关有权征用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提供。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由指挥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出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