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局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方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征收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计征标准) 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4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
2、(缴纳和划转)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划转中央金库;本市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六条(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用于开展本市的文化教育事业。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方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强制措施)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八条(有关管理费的停止执行) 本市向娱乐业的经营单位征收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费、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开征之日起停止征收。 第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可以对本方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营业性舞厅和音乐茶座开征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通知同时废止;xx年xx月xx日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方法中有关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