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委公章管理工作规定 一、机关行政公章由办公室支配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用印登记表。 二、使用本委公章要严格执行领导审批的用章程序。公章管理人员必需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凡未经委领导批准同意,一律不予盖章。 三、一般事务性用章,如汇款单、邮件、包裹等需要使用本委公章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审查加盖。 四、职工个人办事,需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本委公章的,需经委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并做好用章登记手续。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状况时,必需经委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中注明用途,未使用的必需准时交回。 六、行政公章禁止带出委外使
2、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委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用后马上带回。 七、印章管理人要严加管理,不得任凭将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保管。凡因公章遗失、错漏等缘由发生责任事故,相关工作人员需担当确定责任。 八、负责公章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有猛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严格按公章管理的规定程序办事,杜绝人情章及违规用章,确保公章使用的严峻性。凡因违规用章,消逝意外状况的由主管公章的人员负责。 九、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作为公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审查所需盖章文件内容,严格把关,确认无误后,方可送交领导审批并申请盖章;委属各单位及各县区农牧(业、林)委需盖章文件内容由分管处室或分管领导把关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盖章。凡因把关不严,盖章后造成重大损失或严峻后果的,由申请盖章人负直接责任。 十、各处室保管的印章,也要依据委行政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印章的保管、使用标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