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检察院助推司改落实提升案件管理的思考 自司法改革全面推开,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执行与司改相关的部署,逐步取消行政化,让检察官从繁重的行政审批和事务性工作中别离出来,做到还权于员额检察官。责任制落实后,为了防止放权所带来的权力失控,基层院案管部门主要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完善案件分配、流程跟踪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监督体系,力求做到权责统一、检察业务标准运转。虽然案件管理工作在助推司改落实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是随着各项改革的落地,一些丞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关于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司法活动监督的问题 案件管理一直都是围绕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进行探
2、索,原来的监督模式主要是偏重于事后的静态监督,而司法改革之后,以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为抓手,加强内部司法活动监督将成为案件管理的主要业务,但是基于各方面的原因,流程监控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到牵制,无法充分实现事前和事中的动态监管。 一是案管部门自成立以来,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可谓是点多面广、头绪繁多,一人多岗、身兼数职的现象比比皆是,案管力量相对薄弱;二是受经济条件制约和人才短缺的限制,流程监控、业务考核等工作仍然停留在利用人工进行管理的阶段,缺乏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工作效率明显不高;三是系统内流程监控的设计存在滞后性,案管部门能发现和纠正的诉讼行为和法律文书,有些已经是经过领导审批入卷后
3、的法律文书,而原文书已经入卷无法修改,重新制作又要退回节点可能造成案件超期等问题;四是流程监控缺乏刚性的制约,流程监控的效力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导致流程监控的权威性不够、约束力缺乏,对于不予回复的情况如何刚性的救济。五是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机制不够明确,现有的规定仅仅是对惩戒的范围、组织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并未提及退额的检察官应如何处理。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的程序如何履行。退额之后的检察官是属于行政类还是司法辅助类人员。退额之后多久可以再次入额还是终身不得入额。工资待遇怎么解决。 关于加强内部司法活动监督的建议。第一,希望高检院尽快挖掘研发司法评价系统,通过系统的大数据实现对司法办案全过程的科学化评价
4、,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办案责任,将办案的数量、类型、结果、系统操作、归档等情况,结合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的情况,全部自动从系统里调取以上数据,实现系统与业务考评的对接,形成每个检察官的执法档案,为检察官的考评、晋级、晋升提供依据,有力解决人员紧张、监督不及时不全面、人工分析不到位等问题;第二,流程监控要突破现在的瓶颈,必须要依托现代的信息技术,一方面不断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流程监控员的权限,赋予流程监控员可实时监控在办事项和文书的进展和状态,使实时监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通过研发辅助系统,使流程监控实现智能化全覆盖,自动过滤办案活动,阻却和提示程序中的瑕疵问题;第三,应明确在案件流程监控中违规办案
5、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以便基层院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用好流程监控通知书这个监控利器,使流程监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第四,探索建立科学的检察官退出管理机制,对于退额的检察官,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退出,应设置相应的审批程序,将单位考评意见、当事人意见、惩戒委员会意见等全部纳入审批程序中,对于被动退出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复核和异议的权利,切实保障入额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退额检察官的去向、职级、工资等,畅通能进能出的检察官流动渠道。 二、关于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完善系统效劳案件管理的问题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为案件管理提供了一个关键的平台,是现阶段
6、实现信息化监管的主要工具,但是随着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统一业务系统在效劳监管的过程中,某些功能方面亟待完善和调整: 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速度较慢,偶尔还会出现闪退、权限丧失、系统卡死等各种故障,而且每次升级都会伴随有其他方面的系统问题发生,这导致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对系统产生了抵触心理,特别是对每次的系统升级更是充满抱怨;二是系统中有些流程操作不够灵活。比方流程回退的问题,公诉可以回退两次、侦监只能回退一次,而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某些法律文书存在漏洞,或者系统升级需要补填某些案卡信息,承办人很容易就用尽回退的次数而无法退至相应节点;三是系统内案卡填写和文书制作的衔接存在脱节的情况。比方有些检
7、察官制作了检察建议的文书,但是没有填写检察建议的案卡,这样统计报表显示出来就是没有检察建议;而在追漏犯这个业务上,检察官只要在案卡将“漏犯项点成“是,报表那么记录认可这是追漏犯,而且还是年底考评的加分项,但是实际上检察官根本就没有制作追漏犯的相关文书;四是关于电子卷宗的制作和使用率的矛盾问题。电子卷宗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案少的单位可能安排兼职就可以完成,但是对于案件量大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此事,而电子卷宗导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通常只是律师阅卷时才会使用,承办检察官几乎不会用到,利用率非常低,造成很多电子卷宗的制作成了无用功。 五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网页链接功能还不够完善,在
8、系统的左上角有“相关案例和“相关法规的链接,但是点开之后并不能实现案例互访和法律查询的功能。 关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的建议。第一,建议上级部门能够加强对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维保障,加强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建立起全国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共享平台,让检察官真正喜欢用系统,并且切身的感受到系统给业务工作带来的便利;第二,自2023年系统上线运行,至今已有四年的时间,而在这几年系统屡次更新升级,而每次升级都是案管首先掌握升级的相关操作,然后对具体的业务进行指导,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但是也希望上级相应部门也能及时组织基层各业务科室进行学习,以解决业务部门不熟悉操作的问题,同时也建议高检院能够根
9、据需求重新修订指导手册;第三,除了案管部门对应上级每次征集对系统的意见外,希望各上级业务部门也能定期征集基层对应业务部门对系统操作的意见,充分整合后逐级上报,让高检院能及时对基层院的业务需求和建议进行分析,将优化系统操作的需求转达给软件公司或者技术部门来实现;第四,对于电子卷宗制作消耗大但利用率不高的困境,建议通过上级部门沟通建立起公检法电子卷宗同步共享平台,由侦查机关在制作纸质卷宗的同时,就同步标准生成数字化的电子卷,确保电子卷从源头上完整、准确、高效,而且也实现了一次制作,公检法和律师四家使用,节约了时间也大大提高了电子卷的利用率。 三、关于做好统计,运用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的问题 统计数据是
10、检察业务最直接的反映,是领导决策、评价业务、改进工作的根底资料,其精确性、及时性不容无视。现有的统计工具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统计子系统,它是由原来的aj2023软件演化而来,较之前的aj2023软件,新的统计子系统在及时性和准确性上确实得到改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磨合改进的地方。 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抓取某些数据不全,有些案件经过屡次审核修改,明明已经填写了相关信息,但是系统仍然抓取不到无法生成报表数字;二是统计子系统里的侦监报表反查无法显示所有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情况,致使有的调研没法分析到位;三是生成报表数字的一些关键的案卡信息建议设置为必填项,比方立案监督案卡的“涉案人员根本情
11、况、“应担立案而不立案的机关,这些工程不填报表就不生成数字,但是系统不标红星号的信息项承办人总以为可填可不填,这样非常影响报表数字的准确性;四是统计子系统的开发滞后于系统的升级,有时会出现应用系统升级,而统计报表仍然对应旧的案卡项,造成不平但又无法修改的情况;五是现有的案管部门对于信息的处理,多采用比照累加等传统的方式,统计分析的水平还是偏低,分析研究的对象仍是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缺乏有独特见解、有参谋价值、题材新颖的专题分析,不能很好的为领导提供可行的建议。 对于今后统计研判工作的建议。第一,建议高检院能够征集基层院对统计子系统的意见,完善统一系统与统计系统衔接之间的漏洞和不顺畅的地方,提高
12、统计系统效劳业务决策的能力;第二,统计报表是反映检察官和本院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建立起统计报表日常化对接模式,业务部门内勤定期与统计人员核对报表,发现漏项和错误及时补充纠正;第三,大数据的关键的在于分析,这样才能发挥它的价值,所以统计人员要围绕检察工作、本地区开展的重点,加强对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从统计数据入手对办案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数据中提炼观点,采用图表、报表、专题分析等形式,揭示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原因和对策,提高对工作的预见性,实现对案件的监测和预警。 四、关于完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针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评查
13、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科学、合理的评查机制仍尚未形成。 一是目前各地检察院关于案件评查的机制还不统一,面对同一问题不同的评查人员可能因个人的认识和理解的不同得出不同的评查结果,但是案件评查的结果影响到承办检察官的现实利益,所以急需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评查标准或评查规那么;二是案件评查多为强制性的管理的方式,凭借制度约束、奖惩等手段监管检察官办案,这样会造成检察官对现有案件评查的抵触心理;三是现有的评查工作主要还是依赖人,所以在评查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评查人员认识不同、责任缺乏等问题,所以评查人员权力的行使也要建立相应的反响和审核机制。 对案件评查工作的建议。一
14、是最高检在研发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时,本着简便、高效的原那么,增加系统自动甄别程序性问题的功能,降低案件评查的主观性和人为性,使评查员将精力放在对案件实体的评查上;二是案件评查工作涉及检察官办案质效的综合评价,因此必须从上而下制定严格的评查、明确、公开的评查程序,从分项打分到形成定论,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执行和参考;三是因为案件评查现在作为案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也都配备一定数量的员额检察官负责此项,所以建议将评查工作也作为考核案管相应员额检察官的重要工程,促使每个评查人员对自己的评查出的结果负责;四是引导检察官转变思想观念,案件评查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为了改,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反响机制,案件评查办公室在每次评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快速向办案部门和办案检察官反响,监督承办人及时纠正,承办人提出的异议认为评查结果错误的,经过检委会或检察长审核,确系评查人员疏忽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的,应当追究评查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