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建委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动区政府主导的旧城旧村改造、根底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对项目调控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调控资金,是指有关银行在政府信用支持下,依据“公正、自愿、互利的原那么,向区供应的长期优待贷款。调控资金接受信贷融资方式建立,并依据“融入合规、使用有效、归还按期、风险可控的原那么进行管理。 第三条调控资金的融入、使用由区政府统一把握,为加强管理,成立区调控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调控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四条区政府授权城市进展(以下简称城发公司)为调控
2、资金的融资公司,担当区政府赐予的管理职责,依法进行运作,负责资金的统一融入、回收和归还等。 其次章调控资金的融入 第五条区政府依据全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依据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度,对调控资金融入作出总体规划。由领导小组确定调控资金融入的规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等,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城发公司为主体统一融入,分期、分步到位。 第六条城发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控资金融入: (一)依据区政府确定的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等,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二)经银行审核同意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贷款额度,区财政局依据项目性质出具补贴或还款承诺作为信用支持。 (三)依据随用随贷原那么,按项目进度,依据项目法人单位或代
3、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资金需求规划,在贷款额度内,分期、分步贷入资金。 (四)准时将调控资金融入有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调控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调控资金依据“政府统一决策、严格标准操作、依法加强监管的原那么使用,确保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责任明确,运作科学标准。 第八条调控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区政府直接投资和区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运作的民生工程、重大根底设施建设、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重大产业建设等项目。 第九条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支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主管单位下达项目投资规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第十条调控资金使用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项目资金需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资金使用规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项目资金使用规划后,提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争辩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城发公司下达批准后的银行贷款额度,并将审定的项目资金规划额度通知项目主管单位。城发公司依据区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规划从银行申请贷款。 (四)城发公司取得银行贷款后,将资金拨付区财政调控资金专户,由区财政统一支配使用,并依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
5、及核算流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规划和资金审批支付程序,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调控资金作为股权投入的,由城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第四章调控资金的归还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按时足额向城发公司划拨还本付息资金,由城发公司依据合同商定对银行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三条经领导小组争辩批准,提前一次性或局部归还调控资金时,区财政局将还款资金划拨城发公司,由城发公司归还银行。 第十四条城发公司准时将还款状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城发公司缘由造成拖欠利息的,由城发公司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 第十五条城发公司由调控资金形成的
6、股权投资收益优先用于归还股权投资贷款本息。 第五章调控资金运作的风险把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依据现行根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严格遵守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投资规划使用调控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每月将调控资金使用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使用,项目按期建成。 第十七条区建管局、区开发局等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牵头工作、调控资金的财务会计监督和项目主管单位的资产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调控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监察局对调控资金的运作管理及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控资金运作管理以及使用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赐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方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解释。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