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路面交通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平安的总体要求,到达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平安、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平安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那么。第二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平安、“四防平安、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效劳八字方针。第三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方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平安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前方可继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平安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方法执罚,罚款上交
2、指挥部,作为购置平安器材和表彰平安工作先进单位。第四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平安员假设干人。身着平安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平安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第五条 交通疏导平安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效劳。第六条 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第七条 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那么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平安。 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
3、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平安为原那么,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第九条 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平安设施、平安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平安畅通。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标志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第十二条 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阻碍行车平安。空中作业必须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桥涵两侧各设红色有效的警示灯。第三章 处 罚第十三条 此方法下发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于1000元50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如事故平安隐患轻微、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检查评比时扣分。如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地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将取消有关施工单位参加评比资格及年度平安生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