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效劳、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
2、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效劳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效劳、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
3、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
4、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根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平安、消防、装卸
5、、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6、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7、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22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平安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平安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
8、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2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
9、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02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
10、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效劳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