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物流业开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支持物流业开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工程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2.自2022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效劳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2、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220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