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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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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在转轨经济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已经成为转轨经济国家公司治理中现实而且严峻的问题。我国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伴随着企业改革而产生的,但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已成为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道巨大障碍。本文以基于法律的视角逐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公司;内部控制人;法律手段目录1引言3一、内部控制人概述3(一)内部人控制的概念3(二)内部人控制的表现3(三)内部人控制产生的成因分析4二、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5(一)我国的立法模式5(二)我国的立法规定5(三)我国现行立法的缺乏6三、

2、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完善7(一)尽快制订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细那么和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努力保证股东权利结构的平衡7(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7(三)明确内部人失控后的救济机制7(四)健全相关市场的立法体系8结论8参考文献9引言公司的开展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经理层中心主义的演变历程。由于企业规模膨胀、投资极端分散、信息不对称和公司运营高度专业化等因素所致,内部人控制可谓之不可防止。而在我国,出现内部人控制又有特殊历史背景与现实原因,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等。内部人控制有利有弊,但弊大于利,虽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效率,但其失控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巨大。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从公司内部

3、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具体方法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等。本文探讨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各项措施。一、内部控制人概述(一)内部人控制的概念“内部人控制最早是由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青木昌彦在1994年提出的,是用来分析前苏联与东欧的激进式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企业情况,在转轨型经济中,中央方案的完全退出和解体,导致从方案机关获得很大控制权的经理们利用方案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进一步加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架空投资者的现象。由于企业内部成员掌握了企业控制权,从而可以谋取私利,危害投资者利益。此概念的提出广受我国学者重视,由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

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也出现过类似现象。因此,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曾介绍内部人控制是“一个企业的内部人员经理和职工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使用等的控制权。随后,学界纷纷结合我国国企改制中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对其成因和防范机制进行分析,成果颇丰。(二)内部人控制的表现内部人控制主要表现为损害所有者权益和降低企业经营效率,造成出资人承受时机本钱损失等情况,具体有:1.侵占所有者剩余行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内部人运用提高自身和其他相关职工的工资标准、奖励幅度等手段,而不按职业经理人和劳动力市场上均衡公允的工资标准进行分配。2.盗窃行为:内部人高于市场价格购入相关生产要素,从售出方收取回扣或者低于

5、市场价格售出相关生产要素,从购入方收取回扣。同时借口疏通关节报销大量费用,实施定向捐赠,借口雇佣技术、经济间谍拨付大量活动经费等等。3.非法关联交易行为:控股集团公司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产,致使其经营不良甚至破产。上市公司以关联交易方式向绩差企业输送利润。另外,经理人员在工作中一旦看好某个工程,常常会以个人名义融资买入设备或者直接挪用公款进行经营,由此侵占公司市场时机甚至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直接损失。4.浪费行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超标住房以及购置高级轿车、豪华办公设施等现象大量存在。5.信息披露欺诈行为: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存在较严重的缺口现象的误导性陈述;利用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

6、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有些事项特别是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等。这造成股价信号传递功能失灵,也破坏了股票期权制度和收购接管机制的市场运行根底。6.偷懒行为:按照美国学者詹森等人的实证研究,经理不持股或只持有少量股权,其偷懒造成的损失几乎全被股东承担。经理损失微乎其微,大大小于其闲暇收益。7.短期行为:对公司掠夺式经营,片面进行外延扩大再生产:不顾企业长期信誉,为牟取暴利损害客户利益;消费基金增长速度大幅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公共积累缺乏;无视企业长期开展,仅仅关注投资的短期回报。(三)内部

7、人控制产生的成因分析我国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委托人方面的问题,即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缺位,国有产权在公司中缺乏人格化的代表,初始委托人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相匹配导致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鼓励缺乏,缺乏监督的动力。也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缺陷,在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董事会和监事会往往滑向内部人一方面难以起到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其次,代理人作为现代经济人的典型代表,由于有掌握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契约的不完备性的条件下,以及公司的鼓励机制不健全,外部资本市场与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缺乏,他们必然会利用事实上的公司控制权来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8、从而背离了公司、委托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二、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一)我国的立法模式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首先要健全公司有关内部治理的法律机制,我国对上市公司有关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特别是内部人控制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只有先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标准,才能确保公司构建分权制衡的内部组织结构,确立和完善对公司内部人员的鼓励和约束,保证相关职责的落实到位。纵观世界,当前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英美模式、德日模式、还有家族模式。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法律和公司的根本章程来限定不同机构的权利并标准之间的关系。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根本遵循决策

9、、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异。我国在立法当中借鉴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公司治理机制,取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之所长。在大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小公司那么要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那么对公司的组织权力架构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的同时,在董事会中要求有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会当中也要有职工代表。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按商事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决策和业务监督机关;而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司的全面监督。我国法律对公司治理中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

10、权力分配问题,遵循三权制衡理念。(二)我国的立法规定法律无法穷尽所有公司中发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但必须要尽可能全面标准以降低内部人控制发生的风险。在2023年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加强对内部人的控制并设置了强效条款来明确公司内各组织机构的运行职责、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监管的立法现状如下:通过新增股东提案权、股东累计投票制度、股东自行召集与主持临时股东会议权、股东查阅权、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等多方面增强股东大会的监督职能,以期加强对内部人监管。新公司法通过增加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力来增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监管职权,进而加强了对内部人的控制。新公司法通过减少董事长权限

11、来到达减弱内部人控制的目的。首先取消只有董事长才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其次,取消董事长在不能执行职务时的“指定权,减少了从众现象。再次,取消董事长签署股票债券和代使董事会职能的权利。划清董事长与董事会的职权界限将有利于防止内部人失控。增加董事会决议制度能使决策更具有民主性和程序有效性。五是新增独立董事制度,对加强内部人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还新增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召集主持股东会议权、提案权、诉讼权和调查权。并通过“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下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优化了监事会的结构,保

12、证了来自重要利益相关者职工的监督,加强了对内部人的监管。再次,增加监事的质询建议权和提议权。在闭会期间监事会也能对内部人予以监管。在证券法中对内部人控制方面的问题的相关规定大多与证券欺诈行为有关,因为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信义务。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和散布虚假信息等。而与内部人控制问题有关的欺诈行为一般可分成三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首先,新法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法不仅能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净化投资环境,也能

13、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次、新证券法还着重对上市公司内部人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强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证券法第68条和第69条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并对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时,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以过错责任制的形式承担连带赔偿。(三)我国现行立法的缺乏我国目前通过对内部人监管予以立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应看到内部人控制的具体情形各有不同,差异巨大,法律无法涉及具体的事项,只能退而求其次地做出原那么规定。同时,对于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我国立法还需予以明确,同时作为最重要、最具威慑力的

14、内部人失控时的问责救济制度在现行立法中尚不完善。三、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立法完善(一)尽快制订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细那么和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努力保证股东权利结构的平衡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列入了总那么的第一条,说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的重视已迈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一些条文也表达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精神。但证券法的规定毕竟比较原那么,诸如上市公司收购中关联交易标准问题、民事责任法律补偿问题等因各种原因而有所缺少。因此,为有效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在全面贯彻与落实执行已出台法律的根底上,要尽快制订出实施细那么和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划

15、分职责范围。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利用其行业和经营管理特长,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而监事会可重点监督董事、高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与公司进行内幕或关联交易,并代表公司起诉,保障其权利。2、增强独立董事及监事们的独立性。可以建立相应的协会,并依执业表现来确定薪酬,使监察人从公司“雇员的身份当中独立出来。3、完善他们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疏于监督而导致内部人失控造成公司或者股东利益乃至其他外部人利益的损失,应该和违反忠实义务的内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明确内部人失控后的救济机制从以下几方面明确立法:首先,明确投资者的补偿途径。在国外内部人失控的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仲裁、起诉和经济赔偿等途径获得赔偿,因此,可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的相应的补偿机制。其次,在法律上应详细规定内部人失控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原那么(包括有无惩罚性赔偿)、承担条件、承担形式、计算损失的方法及赔偿的具体范围及幅度。最后,明确规定被告的范围。被告当然包括实施控制的内部人,但当内部人并非单独的实施而与其他内部人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串通而共同实施内部人控制行为时,内部人并不直接实施控制行为而只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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