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对关于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22年2023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22302号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政法2022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既包括在建工程,也包括已建工程。对建设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
2、示 (2022年8月25日豫政法20222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XX市XX县区环保局在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已建成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行政处分是否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出现争议,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XX县区环保局于2022年4月发现某单位建设液化气站未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依法要求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对该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环评的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分。该建设单位不服,向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县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行政处分决定。之后,该建设单位不服XX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3、决定并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XX县区环保局作出处分决定适用的是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条文本身的字面意思,所谓建设工程应该是指尚未建成的工程。该条例第一条说明,制定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的工程产生新的污染,造成新的破坏,第二十四条规定处分的前提是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而逾期没补办并擅自开工建设,即接到通知后没有补办手续仍然继续施工。如果进行处分,还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责令停止建设。因此,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分的对象应该是尚未建成的工程,该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那么就根本不存在接到通知后仍然继续施工的现象。因
4、此,被告依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分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定XX县区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XX县区环保局不服此判决,已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认为:XX县区环保局对未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给予行政处分,符合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可以适用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2
5、02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 (一)项规定。未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我们认为未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工程应当包括在建工程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程。 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求的复函(国法秘函202217号):对建设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的精神,XX县区环保局在行政处分时适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是适当的。 三、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工程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如果把建设工程片面理解为在建工程,势必造成建设单位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而建成后又无法进行处理的现象,这样既不符合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同时更不能有效地防止新建工程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鉴于此,我们请求对未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给予行政处分,是否可以适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