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室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根底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 (二)按照“合法合理原那么、平等自愿原那么、尊重当事人
2、诉讼权利原那么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2023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那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 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