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5593565228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兴旺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效劳,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开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民事责任。
2、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
4、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
5、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效劳的原那么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那么,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效劳,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效劳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那么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
6、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那么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归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那么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但凡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当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当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
7、的议事规那么、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标准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
8、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归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
9、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根底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标准改造为村镇银行。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